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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博眼球,女子编造“一个事故死3人”虚假信息被南阳警方行政处罚_当前快看

发稿时间:2023-05-21 06:35:33 来源: 平安南阳

自媒体时代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有些人为了

赚流量、博眼球、秀下限

甚至不惜违法也要自我炒作

结果是啥?

蜀黍给你最高光时刻

请好好反省!

交通事故死亡3人?

5月4日,南阳市局网安支队接到网友举报

有网民在今日头条平台上发布文章

称从乡下返回淅川县城的途中

看到路上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

并称该事故造成一乡镇所长及其亲属

和一名司机3人死亡

↓↓↓

火速核查

真的发生这样的重大交通事故了吗?

经淅川警方核实

该头条账号所发信息为5月3日上午

在香花至淅川县快速通道上

发生的一起两车相撞交通事故

内容被移花接木、刻意夸大

恶意编造成虚假信息

那是谁在造谣?

事情调查清楚

并未发生“一个事故死3人”的事件

那问题来了,造谣的人是谁呢?

淅川网安部门

在市局网安支队的指导下

对谣言信息进行核查

该账号实际使用人为籍某某

5月3日,籍某某从香花镇返回淅川县城途中

看到路上发生一起交通事故

为博流量,她未经核实编造交通事故内容

故意扩大事故损害后果

并将内容发布至今日头条号上

在网上传播扩散引发大量舆论

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到案后

籍某某对其造谣行为供认不讳

淅川警方依法对籍某某处以行政处罚

并责令其删除文章

籍某某深感后悔

写下悔过书向社会公众道歉

·普法小课堂·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2、《刑法》第二百九十ー条之一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警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造谣、传谣都是违法犯罪行为

在网上发布言论时要坚守法律底线

为自己的言行负责

对于编造不实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处理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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