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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热文:柳州一女主播停播,遭公司索赔二十万!法院这样判→

发稿时间:2023-05-17 10:28:15 来源: 桂林生活网


(资料图)

网络直播行业的盛行,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加入主播队伍“淘金”。然而,主播们通过直播获得高流量高收益的同时,也面临着不少法律风险。这不,柳州市融安县一名00后女主播小琳(化名)就因私自停播,被经纪公司起诉到法院索赔20余万元。12日,记者从融安县人民法院获悉,该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最终认定小琳的行为构成违约。

女主播私自停播遭索赔 2021年11月,21岁的小琳应聘到某传媒公司上班,并签订了《直播艺人合作协议》。按照协议,双方合作期限为1年,到2022年11月13日止。该传媒公司对小琳进行与业务相关的技能培训和形象包装,利用公司资源对小琳的线上线下演艺活动进行推广宣传,提高小琳的公众知名度。 协议还约定,小琳每月直播的天数不得少于26天,每月直播总时长不得少于160小时。合作期内,小琳未经公司允许不得停播,如违反约定,则需按照她在合作期内所有收益的3倍赔付。 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小琳以艺名参加腾讯音乐娱乐集团举办的主播大奖赛活动,获奖后成为一名网络女主播。按照约定,公司分别向她支付了当年11月、12月的工资分红25333元和35667元。 然而,2022年1月,小琳因家庭原因无法继续在该公司工作。她通过微信向公司发送辞职信提出离职,但公司未作出明确答复。同年2月5日,小琳正式离职。过了一个月,公司通过微信向她发送《解约协议告知函》,以她单方违约无故停止直播工作为由,决定解除合同,并要求其退回直播分红6.1万余元,赔偿单方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3万元。同年5月,该公司向融安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小琳支付违约金20余万元,并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1万元。

女主播辩称离职符合法律规定 该案庭审时,原告某传媒公司方面表示,经核算,被告2022年1月的未付分红款为1.28万元,加上之前已付分红款6.1万元,收益共7.38万元,按照协议约定的3倍赔偿,被告应赔付22.14万元违约金,“扣除原告尚未支付的1.28万元分红,被告应支付20.86万元违约金。” 传媒公司称,该公司履行约定,将小琳培养成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网络主播,并向其支付了两个月的分红。然而,小琳未经允许擅自停播,多次沟通均拒绝恢复直播工作,其行为已违反合作协议约定,依约应承担合作期内所有收益3倍违约金的违约责任。 对此,被告小琳辩称,原、被告之间不是合作关系而是劳动关系。她因家庭原因无法继续工作,已提前30日通过微信向公司招聘负责人提出辞职,其离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不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即使认定该案是合作法律关系,但原告并没有造成损失,她也不应该支付违约金。

法院判令被告支付1.83万元 小琳与某传媒公司之间到底是合作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协议名称写明《直播艺人合作协议》,而不是《劳动合同》。小琳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协商和签订协议过程中,对协议的内容是明知的,应对签订协议的行为负责。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为演艺经纪合作关系。在履约过程中,被告私自停止直播工作,构成合同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实际情况,被告在合作期内所得的直播收益只有2021年11月、12月的分红款,原告尚未支付2022年1月的分红款,原告将被告未得到的分红款计算在内,显失公平。结合该案实际情况,法院认为该案违约金应以被告在合作期内实际所得的直播收益分红款为基数,以不超过该基数的30%为宜,经核实计算,违约金数额为1.83万元。 综上,融安县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小琳向原告某传媒公司支付违约金1.83万元,并酌情判令其向原告支付1000元律师费。 据悉,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小琳已于日前履行上述判决,向经纪公司支付相关费用。  据《柳州晚报》

来源:桂林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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